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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与茌平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原告石*荣诉被告茌平县人民政府侵犯其房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中止审理本案。2015年8月20日,原告石*荣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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