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路*来诉被告茌平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持起诉状至茌平县人民法院要求审查立案,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9月22日予以立案,2014年9月29日,原告路*来以被告已对所诉事情作出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路*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路*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路保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刘*、李**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茌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茌平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石**与茌平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茌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非执74号临清市环境护局与景**砖厂一审行政裁定书
冠县政府与李**执行裁定书
茌平县**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冠县人民政府与杨**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山东省**施有限公司与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宋**、郑**与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