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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保来与茌平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路*来诉被告茌平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持起诉状至茌平县人民法院要求审查立案,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9月22日予以立案,2014年9月29日,原告路*来以被告已对所诉事情作出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路*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路*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路保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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