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荥阳市公安局及第三人韩**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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