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9月14日,本院收到刘**的起诉状,刘**
请求依法撤销荥阳市公安局作出的荥公刑字(2005)01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和荥阳市公安局2005年6月23日作出的编号为35的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告知单,请求法院依法重新审理并判令荥阳市公安局追究王**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刘**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