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政征补决字(2014)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杜**、郑**等与开封**族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中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开封**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陆**、陆得义与杞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樊宏松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开封**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蒋**与兰考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通许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崔**、王**诉河南省新密市大隗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开封市龙**育委员会与蔡*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