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豆双玉与兰考县国土资源局不服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豆双玉诉被告兰考县国土资源局不服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豆双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