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开封**源局申请执行孙*非法占地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开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3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孙*非法占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开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开国土罚(2013)157号处罚决定书不具有可执行内容。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开封县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开封**民法院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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