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曹**诉被告兰考县国土资源局不服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豆双玉与兰考县国土资源局不服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闫**、刘**与杞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杞**中学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开封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狄*、王**与社局履行工伤行政确认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鑫**司、刘**等五人与杞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及赔偿纠纷行政判决书
赵**与新农合办公室医疗费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韩**诉杞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开**中学不服开封县房管局为第三人河南**限公司颁发开房权证城关镇字第5531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兰考**限公司诉被告兰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胡**不服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王**、程八斤不服兰考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孙**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