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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洛阳市监察局行政答复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起诉人向洛阳市监察局提出申请要求其督促洛阳市公安局对毁坏起诉人房屋及财产的犯罪行为迅速立案侦破,对拒不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的法定职责。洛阳市监察局对起诉人作出《回复》,告知起诉人申请的主要事项属于刑事诉讼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建议起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该《回复》的建议内容,不具有起诉人必须履行的法律效果,其可以按照建议去做,也可以不按照建议去做,违反该建议不会给其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该行政行为对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起诉人起诉要求洛阳市监察局督促洛阳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对毁坏起诉人房屋及财产的犯罪行为迅速立案侦破,对拒不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该起诉请求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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