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洛阳**财政局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因要求确认被告洛阳市吉**政局(以下简称吉**政局)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逾期不予答复违法,并要求被告公开其要求公开的信息,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吉**政局局长张**、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环诉称,2015年1月14日,原告以挂号信的方式向被告邮寄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吉利区东杨村房屋征收中的专项资金总额和资金使用明细。但被告至今仍未对原告的申请进行答复。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被告不予答复违法,并判令被告依法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被告辩称

被告吉利区财政局辩称,被告并未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且原告申请公开的东杨村房屋征收专项资金,只有一部分是被告拨付的款项,另一部分来源于省级和市级拨款,因此被告不是该项内容的公开机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4日,原告朱**向被告吉利区财政局邮寄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要求被告公开吉利区东杨村房屋征收中的专项资金总额和资金使用明细。2015年1月16日,被**公室主任梁**签收该邮件。至今,被告仍未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2015年1月14日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洛阳市邮政局2015年6月17日出具的邮件查询回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吉利区财政局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属于其公开范围的,应当向原告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被告不是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向原告告知并说明理由。因此,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原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洛阳**财政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原告朱*环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洛阳市吉利区财政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