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裴**诉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卫生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裴**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裴**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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