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裴**与洛阳**卫生局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裴**诉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卫生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裴**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裴**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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