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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不服洛阳高新**理委员会作出的行政批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洛阳高新**理委员会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洛开(2014)48号”关于张庄**委员会收回拆迁户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已全部办结。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高新**理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洛阳高新**理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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