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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环诉洛阳**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因要求撤销被告洛阳市吉利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吉利区国土局)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洛吉土告字(2014)0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要求被告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诉讼代理人张**、张**、被告**土局副局长吴**、诉讼代理人轩**、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2014年12月5日作出洛吉土告字(2014)0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如下“朱**:您好,您要求我局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我局于2014年11月25日收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申请的具体情况,现告知如下:你所申请的公开吉利区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14)第1号公告内容,可到吉利区国土资源局网站公告公示栏内查询”。

原告诉称

原告朱*环诉称,2014年11月21日,原告以挂号信的方式向被告邮寄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告公开吉利区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4)第1号。但被告却并未直接回复原告,而是告知原告到其网站查询。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反了便民原则,且原告已经64岁,不会上网。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被告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洛吉土告字(2014)0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要求被告以书面形式回复原告。

被告辩称

被告吉利区国土局辩称,2014年6月28日,被告已经主动在该局网站上公开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4)第1号,且被告也将该信息的查询方式告知了原告,尽到了答复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1日,原告朱**向被告吉利区国土局邮寄递交“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要求被告公开吉利区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4)第1号。2014年12月5日,吉利区国土资源局作出洛吉土告字(2014)0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如下“朱**:您好,您要求我局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我局于2014年11月25日收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申请的具体情况,现告知如下:你所申请的公开吉利区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14)第1号公告内容,可到吉利区国土资源局网站公告公示栏内查询”。

另查明,2014年6月28日,被告在其网站“公告公示”栏内公开了吉利区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4)第1号全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2014年11月21日填写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被告2014年12月5日出具的洛吉土告字(2014)0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一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已经将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在其政府网站上向公众公开,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被告及时告知了原告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因此,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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