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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有限公司与洛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洛**理有限公司(泰**司)诉洛阳市洛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洛龙区住建局)及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建委)因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2015年5月26日由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洛龙区住建局委托代理人郭**、马**,市住建委委托代理人何*、闫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2月7日,泰**司从洛龙区住建局取回字第52378号房产证(之前因原告为一家公司做房产抵押担保,银行一直没有收回贷款,该证一直存放在洛龙住建局)。解除抵押后,泰**司到市住建委要求给予换发新版本的房屋产权证书,以解决购买公司房产的业主无房屋所有权证问题。因被告知档案未在市住建委,需要洛龙住建局将房屋档案资料移交市住建委,才能按程序办理换发登记手续。因档案无下落,致使原告和业主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故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承担责任,为泰**司换发新版本的《房屋产权证书》。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1、房屋所有权证《字第52378号》为洛阳市人民政府制作并由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原洛阳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所有权人为洛阳通**限公司。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由原名称洛阳通**限公司变更为洛阳**限公司。3、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由原名称洛阳**限公司变更为洛阳市**有限公司。

证明:1、该字第52378号房屋所有权证真实、合法、有效,符合换证要求。2、该字第52378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原所有权人洛阳通**限公司现已变更为洛阳市**有限公司。

二、1、洛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洛阳通**限公司”档案查找情况的说明。

2、洛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2015年3月11日向洛**管局申请报告关于为李**(字第52378号旧版房屋所有权证)换发新版本的房产证的报告。

证明:1、洛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将字52378号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档案材料丢失,使原告无法换领新版本房屋所有权证。2、洛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3月11日向市房管局报告过此事,请**管局参照同栋楼其他已办理新证住户的方式,为李**所持有的字第52378号房屋所有权证旧版本房产证换发新证。

被告辩称

被告洛*住建局辩称: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洛*住建局没有换发新版本《房屋产权证书》的职权。原洛**管局曾多次在报纸上通知及通告,要求产权人在规定期间内换发新证,现泰**司持有的字第52378号房产证因没有及时申请换发新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颁发证书,不是换发新证。**公司对涉案房产档案早已提走并“丢失”,现要求洛*住建局补齐办证档案没有事实依据,应驳回原告泰**司的起诉。

被告洛*住建局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字第52378号房产证档案移交清单及(2002)洛涧证经字第143号公证书各一份。证明:字第52378号房产证档案由原告委托其工作人员借出后并丢失的事实,泰**司现要求洛*住建局为其提供该房产档案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市住建委辩称:泰**司所持的旧版字第52378号房产证,系原洛阳市郊区房地产管理局颁发,档案不是在市住建委保管。2002年1月7日。洛阳市政府发布(2002)1号公告,规定凡在1999年6月1日后领取的旧版本房屋所有权证,必须重新申请登记。泰**司应当持相关材料,申请房屋登记并领取新版本房产证。现有法规没有旧证换新证的规定,登记机关登记颁发房产证不含旧证验换新证的职能。泰**司未持相关材料到市住建委申请登记过,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事实。原告要求市住建委无条件为其换证的理由不能成立。况且2012年7月10日,洛阳**委员会下发洛*(2012)21号《关于印发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根据该文件第一项的第七条规定,负责城市区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核发和房产产籍档案工作的是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住建委已不具有负责城市区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和管理工作的职能,泰**司以换发房产证由市住建委办理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市住建委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市住建委的起诉。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02年1月7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换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公告》洛**(2002)1号

证明:1)市政府根据相关法规,在市辖区公告旧版本房产证予以换发新版本房产证。明确时间、原则以及发证机关等相关事宜。2)公告明确,洛龙区(原郊区)的房屋权利人依法在1999年6月1日前领取的旧版本房屋所有权证,应在2002年4月30日前换发新证。3)凡1999年6月1日后领取的旧版本房屋所有权证,必须重新进行申请登记,按规定验换新版本房屋所有权证。4)新版本房产证统一由市房产管理局颁发。5)原告所持旧版本房产证是2000年5月10日由原洛阳市郊区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属换证范围,但应重新进行申请登记。6)泰**司至今未持相关申请材料向市住建委申请登记。

2、2004年5月17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004)23号。证明:1)纪要明确,原郊区承发的旧版本房产证验换时,现洛龙区要按照有关要求整理档案资料后报**管局审核。2)原告至今未持相关房产材料申请登记,洛龙区相关部门也没有向市住建委报送相关档案进行审核。

3、《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15日**设部修正,2008年7月1日废止。

说明:根据第八条被告具有负责本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职责。根据第十四条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批准,登记机关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换证。根据第十五条政府对换证有权发布公告。

4、《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2月15日**设部部令第168号公布,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说明:根据第四条登记机关的主体资格。根据第七条登记行为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第二十七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但原告所持旧版本房产证不属于该规定换发范围。根据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的材料。

5、补充证据:洛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洛*(2012)21号。证明:1)从2012年7月10日起被告已不具备对市区房主证的登记和核发等房产管理职能,原告起诉第二被告不作为没有根据;2)原告主张市住建委为其换发房产证没有政策法规依据;3)原告起**建委属于错列当事人。

经过庭审交换证据,双方质证、认证,可以查明以下案件事实:泰**司原名称为洛阳通**限公司,2001年11月变更登记为洛阳**限公司,2002年7月再次变更名称为洛阳泰**限公司。字第52378号房屋所有权证在2000年登记于洛阳通**限公司名下,颁证机关为原郊区人民政府。2002年1月7日洛阳市政府发布洛**(2002)1号《关于换发全国统一房屋所有权属证书的公告》,明确洛*区(原郊区)的房屋权利人依法在1999年6月1日前领取的旧版本房屋所有权证,应当在2002年4月30日前换发新证。凡1999年6月1日后领取的旧版本房屋所有权证,必须重新进行申请登记,按规定验换新版本房屋所有权证。洛阳通**限公司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为河南通**限公司贷款做抵押,2014年泰**司才拿回旧版的由原郊区颁发的字第52378号房屋所有权证。之后,泰**司拿旧版房屋所有权证前**建委办理换发新证手续,被告知需由洛*住建局提交档案资料才能审核办理。返回洛*住建局查找原档案资料未果,原告泰**司也未再到市住建委提交相关资料或咨询办证,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换发新版房屋所有权证。

本院查明

另查明:城市区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核发和房产产籍登记档案工作于2012年7月由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原告泰**司未去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咨询或咨询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核发事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洛阳**员会的文件规定,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城市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核发和房产产籍档案工作,洛龙区住建局和市住建委并不具有换发和核发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核发职责。泰**司以洛龙区住建局和市住建委为被告,请求没有职责的二部门为其无条件换发新版本《房屋所有权证书》,补齐档案材料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本院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泰**司的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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