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杜**、杜**、杜**、杜**、杜新长五人诉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杜**、杜**、杜**、杜新长五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