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工伤认定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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