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岳*明诉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工伤认定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5年5月6日受理,于2015年7月1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明和第三人就工伤赔偿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岳*明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市人社局的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岳**撤回对市人社局的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岳**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