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岳*明诉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工伤认定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岳*明诉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工伤认定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5年5月6日受理,于2015年7月1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明和第三人就工伤赔偿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岳*明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市人社局的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岳**撤回对市人社局的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岳**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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