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马**、苗文秀三人诉洛阳市城乡规划局请求确认建筑规划许可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马**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之后原告苗文秀于同年6月2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三原告撤回起诉。
二、诉讼费50元由三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