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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张**与新安**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张够叶诉被告新安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因征地信息公开纠纷,认为被告征地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征地行为不规范,申请被告公开信息,被告不履行职责义务,要求确认被告答复不合法,判令被告针对原告信息公开履行职责。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孙**、张**未向答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无权提起本行政诉讼。

审理查明:从原告提交证据显示,原告孙**、张**未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孙**、张**未向被告新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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