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睿诉被告新安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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