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闪*雷诉被告新安**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闪**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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