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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环诉洛阳市吉利区财政局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因要求确认被告洛阳市吉**政局(以下简称吉**政局)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逾期不予答复违法,并要求被告公开其要求公开的信息,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吉**政局局长张**、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环诉称,2015年1月14日,原告以挂号信的方式向被告邮寄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吉利区财政局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三公经费明细。但被告至今仍未对原告的申请进行答复。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被告不予答复违法,并判令被告依法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被告辩称

被告吉利区财政局辩称,被告并未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原告申请公开的三公经费,被告已经主动在政务公告栏及政府网站上公开,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4日,原告朱**向被告吉利区财政局邮寄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要求被告公开吉利区财政局三公经费明细。2015年1月16日,被**公室主任梁**签收该邮件。至今,被告仍未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2015年1月14日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洛阳市邮政局2015年6月17日出具的邮件查询回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因此,原告申请公开的被告吉利区财政局的三公经费,属于被告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吉利区财政局收到原告的该项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将该信息向原告公开。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原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之规定。依照《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洛阳**财政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朱**公开洛阳**财政局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三公经费信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洛阳市吉利区财政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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