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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尤德方等人与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工农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尤德方等四人诉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工农街道办事处(下称工农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纠纷一案,2015年8月3日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原告刘*、尤德方、张**,被告工农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万献功、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2015年5月1日,尤德方代表尤东村16个村民,向工农街道办事处提交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此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分别请求工农街道办事处公开:1、尤东村第五届、第六届、第七届村组财务审计结果并提供审计凭证复印件复核;2、尤东村原集体企业和各村组企业经营管理合同情况;3、土地租赁协议、打骂群众赔偿、公款吃喝及旅游情况。工农街道办事处接到尤德方申请后,分别予以回复。内容如下:1、在选举新一届村三委班子之前,办事处已按相关规定于2014年10月22日、28日在尤东村对第七届村财务审计结果进行公示。第五届、第六届尤东村财务审计结果之前也已按规定公示。如有需要,请至村财务室申请查阅相关审计结果。2、村集体企业经营管理合同不在办事处信息公开范围之内。按照相关规定,已要求村民委员会对集体账务往来、收支情况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公示,请随时关注村务公开栏。如有需要,请至村民委员会申请查阅相关信息。3、村集体土地租赁协议等不在办事处信息公开范围。如有需要,请至村民委员会申请查询。

原告诉称:自村第五届换届选举以来,村组的政务、村务工作不公开,诸如公款吃喝、对外签订合同及协议申请人、村组账目、资产管理等都是暗箱操作,侵犯了村民的自治权和监督权,其中必有违法现象,村民不断向各级政府走访举报,均被政府工作人员搪塞,致使村民的合理诉求得不到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5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该条罗列6种情形为必须审计之,规定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委会选举前公布。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18条:换届选举前,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该届村民委员会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村组对外签订的一切土地租赁协议、集体企业资产管理和土地征收等相关情况村民一概不知,把村民公有资产私有化运作,极大的剥夺了村民的自治权和监督权。故此,原告代表村民于2015年5月8日用特快专递方法向工农街道办事处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街道办事处当天收到,在法定期向内并未做出任何回应。原告方于6月1日将诉状递交涧西区人民法院,街道办事处于6月3日以挂号信方式向原告方邮寄三份回复,均答非所问。故请求确认工农街道办事处所做三份回复违法,依法重新履行法定职责,向村民提供村第5、6、7届村委会账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账目凭证。

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

四个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诉讼主体适格;2、邮政快递及信息公开申请(很多村民申请的)及三份申请表。证明:原告向办事处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3、邮政快递回单。证明:办事处收到了该申请;4、三份回复。证明:被告回复不符合法律规定;5、四个证人证言。证明:5、6、7届财务审计结果没有公开过。

被告辩称

被告工农街道办事处辩称:原告申请公开的事项,街道办事处均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特快专递对被答辩人申请作出了书面回复。尤德方申请公开的尤东村第五届、第六届、第七届村、组财务审计结果资料,街道办事处均已在每届村委选举前予以公开,且已书面告知尤德方可至村财务室查阅相关审计结果。请求申请公开的尤东村集体企业经营管理合同及申请公开的集体土地租赁协议等内容,并不在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的范围之内。办事处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村民委员会对集体财务往来、收支情况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公示,且书面告知信息申请人可至村民委员会申请查询。工农街道办事处对原告尤德方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程序,原告尤德方等人要求办事处提供相关资料缺乏法律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开,被告已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据此,工农街道办事处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尤德方等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关于尤**德方等申请住处公开的回复3份。证明:被告对于原告的3份申请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回复;2、尤东**员会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报告公示照片。证明:被告均已按期公示了第五届、第六届、第七届村委会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报告;3国内挂号信函收据。证明:被告于2015年6月2日以挂号信形式(邮件编号为:XA36399313341)回复了原告的申请。

经过庭审交换证据,双方质证、认证,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5月8日,尤德方代表尤东村十几个村民向工农街道办事处邮寄信息公开申请。工农街道办事处于当天收到装在一个信封的三份不同内容请求的信息公开申请表。2015年5月20日,针对三份不同内容的公开信息申请分别予以了答复。言*:选举新一届村三委班子之前,办事处已按相关规定于2014年10月22日、28日在尤东村对第七届村财务审计结果进行公示。第五届、第六届尤东村财务审计结果之前也已按规定公示。如有需要,请至村财务室申请查阅相关审计结果。关于请求公开村集体企业经营管理合同及村集体土地租赁协议等申请公开内容,示明不是办事处信息公开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通知要求村民委员会对集体账务往来、收支情况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公示,也可到尤东**员会查阅相关内容。尤德方等人接到回复后,认为回复不符合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办事处重新履行法定职责,公开村5、6、7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账目凭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尤德方等人向工农街道办事处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是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工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权,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审核了三份信息公开申请,经调查核实确认分别作出三份回复。该回复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内容并无不当之处,依法应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尤德方、焦*、张**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50元由四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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