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洛阳**科技园接到办事处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依法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同年7月6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后洛龙**道办事处受理了王**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告王**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科技园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撤回对洛龙**办事处的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