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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派出所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派出所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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