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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修武县公安局、修武县公安局高村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修武县公安局、修武县公安局高村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11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经法院协调后达成和解意向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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