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顺诉被告焦作**理局、第三人焦作市**责任公司撤销房产证一案中,原告周*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王**与武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龄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金*同与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陟县人民政府、陶**与王彩虹土地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苏**与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常静、王**、王某某与博爱县金城乡人民政府确认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黄福庄 与焦作市**道办事处 履行给付独生子女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董某某与修武县公安局、修武县公安局高村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与修武**理中心作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焦作**理局、焦作市**责任公司撤销房产证一审行政裁定书3
周**与焦作**理局、焦作市**责任公司撤销房产证一审行政裁定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