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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焦作市财政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焦作市财政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起诉称,1984年市委组织部、人事局贯彻中**组织部、劳动**事部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审批过程中,被告焦作市财政局因丢失原告王**1973年前的人事档案材料,造成自己未能转为干部调入企业。原告王**因此造成缺血性心脏病,精神刺激还出现抑郁症。2012年原告王**知晓了上述中央的文件,向被告焦作市财政局申请赔偿,被告焦作市财政局不予答复。原告王**要求被告焦作市财政局赔偿干部工资50万元,住房60万元,医药费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焦作市财政局辩称,原告王*华人事档案缺失不是答辩人的责任,未能转为干部也非由于档案丢失造成,原告王*华的请求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且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焦作市财政局作为地方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预算、国库管理、会计管理等管理职权。原告王**所起诉的事项与被告焦作市财政局的法定职权无关,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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