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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焦作市体育局确认侵占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珍诉被告焦作市体育局确认侵占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起诉称,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实施办法,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审查、批准,经征用土地公告后实施。2010年初,被告焦作市体育局强行占用原告马**的耕地,秋末又将强推葡萄园。被告焦作市体育局始终拿不出征用土地的手续。原告马**要求确认被告焦作市体育局占用农用耕地、使用土地程序违法,赔偿农业损失71.7948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焦作市体育局辩称作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其依法从事体育行政管理工作。焦作**管理中心系焦作**有限公司投资,并经国土局、发改委。建委等审批兴建,所有权归焦作**有限公司,自己仅系管理者,并未占用原告马**的耕地。原告马**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的规定,且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焦作市体育局作为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等。原告马**所起诉的事项与被告焦作市体育局的法定职权无关,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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