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义马市移民局信息公开一案中,被告向原告公开信息,原告同意撤回起诉。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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