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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河南**限公司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义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义人社监罚决字(2015)第08号处罚决定书的罚款1306584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义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执行人在2008年11月份至2015年5月份期间仅为全部职工39人缴纳了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欠全部职工39人每人65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费653292元。申请人于2015年5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义人社监令字(2015)第2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后仍未按要求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义人社监罚决字(2015)第08号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欠缴数额二倍共计1306584元;2、继续履行u0026amp;amp;ldquo;义人社监令字(2015)第2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u0026amp;amp;rdquo;并决定对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在被限期整改后仍未按要求履行,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义人社监罚决字(2015)第08号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要求。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按申请执行人催告要求自动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义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义人社监罚决字(2015)第08号处罚决定书(罚款部分),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应在该裁定生效后,依照法律和上级法院关于执行方面的有关规定,向本院强制执行部门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自己组织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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