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良诉被告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湖滨分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因原告徐*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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