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肖**不服被告渑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渑住建规条字(2011)第035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渑池兴**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于2015年5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肖**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