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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诉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诉被告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谢**于2015年7月2日起诉来院,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于2015年7月2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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