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诉被告陕县国土资源局、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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