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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陕**资源局、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诉被告陕县国土资源局、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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