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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陕县**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陕县**限公司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共计2030万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对申请执行人县人社局的申请书和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县人社局在本次提出申请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材料不具备法定的执行效力,所以,对县人社局的申请不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三门**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三门**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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