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狄*文诉被告三门峡**干店村民委员会其他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狄*文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狄**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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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三**湖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