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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与三门峡产业**店村民委员会其他行政纠纷撤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狄*文诉被告三门峡**干店村民委员会其他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狄*文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狄**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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