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诉被告梁园区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中,原告祝**自愿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黄**、黄**、黄**与商丘市**管理局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夏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阮**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汪**与商丘市**管理局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协议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班大允与夏邑县地方税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夏邑县车站镇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崔**与商丘市**管理局房屋拆迁补偿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夏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强制执行孙某某、何某某行政裁定书
李**与梁园区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永城市**有限公司与河南**家税务局不履行发售发票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福利与夏邑县刘店集乡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