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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朝阳与郸城县钱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钱朝阳不服被告郸城县钱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于2015年6月26日来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钱朝阳及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第三人钱良民及委托代理人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在法定期限内递交了证据。

本案被告的被诉行政行为是:郸城县钱店镇人民政府文件钱政字(2015)14号关于钱店行政村钱店四组钱良民与钱**宅基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主要载明:位于钱店镇钱店行政村钱店村内,东邻钱**,南邻路,西邻钱**,北邻坑,东西17.7米,南北14米,总面积247.8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归钱良民管理使用。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主要事实不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我的父母在自家老宅对面买了一处宅基地,在此填平之后,一直在此作煤炭生意。做了近20年,现有多名证人证明此处宅基地就是有原告一直占有和使用。而钱店镇人民政府在没有事实的情况下,把此处宅基地确权给了第三人钱良民,所以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没有事实依据,认定事实不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钱店镇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该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第三人钱良民与2015年2月27日书面向镇政府反映,要求解决宅基地纠纷,镇政府及时召开专题会,通过审阅钱店镇国土资源所对此案的接待记录及相关证人证言,根据现存的证据,本着事实求是,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才下发的处理决定;2、该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有权对第三人和原告之间的纠纷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组办公室、**政部、**业部关于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周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程序。即个人申请,村集体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程序。依据上述规定,钱店镇人民政府所发的钱政字(2015)14号文件是合法有效的。综上所述,钱政字(2015)14号文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起诉人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所以提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第三人辩称:被告的行政行为对证据的采信得当,行政行为有足够的证据支持,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并享有对本案行政行为的职权。因此,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7日第三人钱良民向钱店镇人民政府递交了行政确权申请,又于2015年3月13日递交了颁发宅基证的申请,钱店镇人民政府根据第三人钱良民的确权申请,调查了相关证人,听取了钱店镇钱店行政村的意见,又于2015年4月15日召开了关于钱良民与钱**宅基地争议的听证会。于2015年5月29日钱店镇人民政府下发了钱政字(2015)14号文件关于钱店镇行政村钱店村四组钱良民与钱**宅基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钱店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位于钱店镇钱店行政村钱店村内,东邻钱**,南邻路,西邻钱**,北邻坑,东西17.7米,南北14米,总面积247.8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归钱良民管理使用。钱店镇人民政府处理该片宅基地争议的处理决定是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组办公室、**政部、**业部关于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周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程序。即个人申请,村集体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程序办理的。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解决宅基地权属争议应当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办理,而钱店镇人民政府解决原告钱朝阳与第三人钱良民宅基地权属争议所依据的是《国土资源部、中央农**组办公室、**政部、**业部关于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周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程序办理的,而这两份文件规定的是在宅基地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所颁发的宅基证的程序,而不能解决在宅基地权属有争议的情况所依据的程序。所以钱店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依法予以撤销,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钱店镇人民政府文件钱政字(2015)14号关于钱店镇行政村钱店村四组钱良民与钱朝阳的宅基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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