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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与淮阳县教育体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雷**诉被告淮阳县教育体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雷**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书面审查。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1962年下放,后有文件规定,不属于下放对象,应恢复公办教师资格,由于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原告多次上访,上到中央、省、市等领导做过批示,给予解决,但至今问题仍未得到解决,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解决原告享受同等教师退休待遇,补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就其教师资格问题于1986年就开始上访,距今已有二十余年,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告的起诉早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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