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沈丘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以庭外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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