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滨县**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淮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服被告作出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一案中,原告淮滨县**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淮滨县**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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