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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世*诉被告固始县公安局撤销户籍变更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世*诉被告固始县公安局撤销户籍变更登记一案中,原告曾世*就固始县人民法院(2005)固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申诉,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现因原告羁押在固始县看守所,因需时间较长,原告自愿撤回对固始县公安局撤销户籍变更登记一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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