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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诉被告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强制收容教育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诉被告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强制收容教育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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