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诉被告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强制收容教育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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