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固始县**装箱厂诉被告固始县徐集乡人民政府、第三人王**、徐**、王**、王**、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一案中,原告固始县**装箱厂于2015年10月15日以本案纠纷已提起民事诉讼,没有行政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固始县**装箱厂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原告淮滨县**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淮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服被告作出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张**、白某某、刘*乙与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诉信阳市公安局国家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信阳**管理局、第三人信阳三方房地**限公司因撤销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尹**诉信阳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李*某诉被告固始县民政局、第三人孙某某、李*甲撤销婚姻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曾世*诉被告固始县公安局撤销户籍变更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尹**诉信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政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徐**被告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方**诉被告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强制收容教育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