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徐**被告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艳诉被告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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