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杨**、何**、杨**与监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支付工亡保险金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杨**、何**、杨*雯诉被告监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支付工亡保险金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达成了共识,故原告谢**、杨**、何**、杨*雯于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杨**、何**、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杨**、何**、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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