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不服被告监利**管理局医疗保险管理行为及诉被告监利**管理局不履行医疗保险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潘**以被告监利**管理局正在逐步落实类似情况的政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对被告监利**管理局前期的医疗保险管理行为不服并诉被告监利**管理局不履行医疗保险管理法定职责,现认为被告监利**管理局不履行医疗保险管理法定职责的情况发生变化而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