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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定国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余**因诉鄂州市鄂城区燕矶镇人民政府干涉村委会选举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行立初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余**上诉称:2014年10月4日,燕矶镇马山村u0026ldquo;两委u0026rdquo;换届选举过程中,燕矶镇人民政府干涉选举,误导群众不选举上诉人余**,剥夺其被选举权,且燕矶镇人民政府利用各种方法操纵、干扰、破坏选举工作。请求:1、判令鄂州市鄂城区燕矶镇人民政府赔偿侵犯人身权、精神损害等损失三十万元;2、确认燕矶镇人民政府干涉村委会选举的行为及依据的《2014年燕矶镇村级u0026ldquo;两委u0026rdquo;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违法,选举结果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诉称的鄂城区燕矶镇人民政府操纵、干扰、破坏选举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受案范围;且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此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故其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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