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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胜会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万胜会因不服荆门**民法院(2015)鄂掇刀行立初字第00002号行政不予受理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其实是对中国石化集团资产**荆门石油化工总厂)的违法行为的确认,实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上诉人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请求撤销(2015)鄂掇刀行立初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书,由荆门**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出具的《证明》,是对荆**化退休人员于2000年7月移交社会化管理之前由企业负责办理退休审批、发放退休证的情况证明。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的行为并非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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